全部服务分类
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钦州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参与研究制订全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全区供销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2.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指导供销合作社合作与联合,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承担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储备;
3.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4.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钦北区地方性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
5.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6.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7.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企业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8.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区性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9.组织全区供销社及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与区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10.承担政府委托的业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的决议、决定,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区供销社根据职能和任务的要求,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