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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医疗保障局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执行上级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上级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执行上级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执行上级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协助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上级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根据自治区、市部署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钦州市钦北区医疗保障局上班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2:00,15:00-18:00办公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