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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南区林业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林业和草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监督管理和造林绿化工作。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沙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沙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职责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配合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见。拟定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按照职能权限、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规划,指导监督各行业按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开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指导林下经济开发、发展林下种养,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八)负责组织全区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地的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全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落实防火责任,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火源管理等防火工作并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区各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全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区林业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土地沙化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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