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拟定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区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财政管理体制,正确处理市与区、区与镇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组织财政普法工作。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牵头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承担减免税资格认定。
(三)负责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本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区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区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政府财务报告。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制定全区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核区本级法定限额内债务举借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负责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区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执行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承担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等服务的执业质量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制定全区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计划,组织和管理财政干部培训。
(十四)统筹研究金融经济政策,拟定全区金融改革政策措施,起草金融地方规范性文件。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围绕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五)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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