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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区委、区政府委托,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政策性、规章性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负责全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组织的规划、培育发展和评估工作;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五)负责办理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六)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镇级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负责镇、村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七)负责地名管理工作;承办镇级行政区划名称,辖区内居民点及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
(九)承担老年人、孤儿、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
(十)负责全区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按规定审批和监督各镇(街道)福利资金的使用。
(十一)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贯彻落实儿童收养管理制度,办理全区、国内收养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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