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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应急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钦州市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较大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管理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 负责管理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起草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其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责。
(九)负责全市消防工作。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二)依法行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驻钦中直、区直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辖(代管)各功能区管委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制定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十八)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按照上级要求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
(十九) 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 职能转变。市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委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2. 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救灾物资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市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 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市级有关地震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应急管理局不再承担地震方面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和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反馈。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人事教育科、预案管理和综合减灾科、火灾和自然灾害救援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综合协调科、防震减灾科、救援和物资保障科、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和执法科、信息化和宣传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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