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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全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区)、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法治财政建设,组织财政普法工作。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牵头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
(三)负责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本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全市预决算公开工作。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组织监管全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政府财务报告。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依法制定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审核市本级法定限额内债务举借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负责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工作。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公务用车定编管理工作。
(八)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执行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二)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工作。承担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等服务的执业质量工作。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评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制订全市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计划,组织和管理财政干部培训。
(十四)统筹研究金融经济政策,拟订全市金融改革政策措施,起草金融地方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授权,拟订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辖区内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财政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应对措施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和县(区)收入划分,组织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增强财政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税制改革,落实地方税体系建设,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税式支出统计分析。市税务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
(2)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市财政局牵头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市税务局具体起草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草案,由市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市税务局共同上报。
(3)市财政局组织拟订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职责划转改革的要求,根据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相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部分)的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市财政局及时共享。
2.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市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财政局不再承担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
(2)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和调整,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通报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市财政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反馈。
(3)市财政局应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内设机构分别办公室、综合科(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预算科、国库科、国防政法科(党政群团科)、教科文科、经济建设科、工业交通科、社会保障科、农业科、基层财政财务管理科、政府债务管理科、会计管理科、法规税政科(监督评价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资产管理科(公务用车定编办公室)、金融监管科、金融发展科、人事教育科、非税收入结算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稽查支队、财政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财政信息管理中心、财政干部教育中心、财政预算绩效考评中心。
咨询电话:(0777)25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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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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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办公室综合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综合协调、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宣传、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