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含海洋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含海洋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四)负责和协助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上级考核标准。配合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执行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实施全区空间规划。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制镇规划、修建性规划的编制、调整和修订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指导和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核发村庄规划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理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核发管理制度。
(八)负责辖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办法;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森林、湿地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报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组织全区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沙化防治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林地管理,监督管理全区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湿地、草地的开发利用。
(十五)负责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落实国家相关标准。负责全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者采集、驯养繁殖或者培植、经营利用。按照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七)负责推进全区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负责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区国有林场、苗圃和森林公园。监督管理全区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区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
(十八)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关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根据授权,对辖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北海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检查。按要求协助上级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指导督促各镇自然资源巡查保护和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组织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民房、村庄规划区内、福成镇总体规划镇区范围内(不含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及备用地、生态绿地)建筑工程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工作。
(二十)统一领导和管理北海市银海区海洋局。
(二十一)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银海区自然资源局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北海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利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的自然灾害防救职责分工。
(1)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决定;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配合市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江河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区中水河流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2、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林产品从种植、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产品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市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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