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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北海市银海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北海市银海区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有关审计的地方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依法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海市银海区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北海市银海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报告。向北海市银海区行政首长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北海市银海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北海市银海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向北海市银海区委、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北海市银海区委和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北海市银海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北海市银海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北海市银海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北海市银海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北海市银海区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北海市银海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北海市银海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职能转变。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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