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全区统计调查方案;初步核算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组织实施重大区情区力普查和抽样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组织开展社情民意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县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依法审批(备案)辖区统计非行政许可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全区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辖区各基层单位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负责全区统计干部的队伍建设,制定全区统计干部继续教育计划,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干部教育、培训。
(十一)承办区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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