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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级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政策。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
(六)根据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细则,组织实施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支付管理办法。协助上级医保部门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八)负责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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