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发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和发展战略。
(二)拟订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三)管理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组织全区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制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
(四)负责推动高素质专业化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五)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推进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扶助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乡村旅游建设和发展。
(六)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引导社会投资发展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开发文化旅游产品。负责旅游经济运行监测,负责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统计工作及行业信息发布。
(七)指导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协调和指导全区假日旅游工作。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全区的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协调全区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发展;归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
(九)指导、管理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十一)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二)组织协调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指导全区体育工作,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承办体育赛事。指导运动员队伍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四)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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