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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拟定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市、县(区)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和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部署及时调整医保目录。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落实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负责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业务。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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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主要职能:协同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保目录调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