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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山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拟定全县林业局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县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实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实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实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自愿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组织指导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按规定管理蒙山县森林公安局,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蒙山县应急管理局,以蒙山县已经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各级涉林(草)资金和林业(草原)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语段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承担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蒙山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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