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职责职能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负责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全县开展督察活动的协调配合。负责督促、指导县直有关单位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3.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县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县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8.负责全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县本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实施县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负责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12.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二、领导信息
秦晓晖:局长
刘念军:副局长
咨询电话:0773-3833899
办公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与万福路交叉口鼎晟大厦2#楼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咨询电话:0773-4366882
办公地址:桂林市资源县城北新区滨江路9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