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起草有关教育地方性政策草案,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管党治党、理论宣传、统一战线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安全稳定等工作。
(三)负责推进全县教育现代化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规划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县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依法依规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全县教育贷款、教育合作项目和学生资助工作。
(五)负责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审核管理权限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撤销、布局调整;审批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依法依规组织地方教材、实验教材的编写,在自治区审定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内选定中小学用书目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指导全县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指导全县学校教育信息化、电化教育研究、教育装备配备与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社会综合实践活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七)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协调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
(八)统筹和指导全县教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统筹管理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普通话水平测试和规范语言文字工作。
(十)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工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全县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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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兴安县教育局财务股依法依规负责拟定全县教育经费筹措、拨款、收费的政策和实施办法;统计并监测全县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县教育系统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教育各事业单位经费预决算、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负责赠援款和教育贷款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