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机构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和提出兴安县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科技政策、规定和办法等。指导各部门、各乡镇贯彻实施科技方针、政策并向上级做出报告。
(二)研究全县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方案,参与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研究。组织编制兴安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围绕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重点编制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监督、合理实施和使用科技经费,加强对全县科技工作的调控。
(三)组织制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方法和措施。统一管理全县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农业和社会发展以及技术攻关、中间试验、新产品研制、科技成果推广、星火、火炬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订或实施。跟踪国内外高新技术先进水平,改造传统产业,引导和支持全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四)研究拟订有关科技财务的政策和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筹措科技资金;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等相关经费。
(五)负责全县有关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及项目实施管理,县本级科技项目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审批,负责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和技术进口工作,组织制订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计划和措施,负责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技合作项目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六)归口管理全县科技成果的登记、申报、奖励、科技成果保密、科技档案建立和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
(七)牵头负责全县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和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发展;负责全县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县的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科技情报、科技企业、科技合同、科技统计、科学器材、无形资产中的科技成果、专门技术评估、技术经纪人、科技信息网络、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九)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负责全县争创科技创新先进县工作。
(十)根据市局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十一)组织开展高新技术发展,落实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县域符合申报高新企业的企业参与高新企业培育工作。
(十二)统筹全县开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县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十三)负责人才智力工作,积极响应上级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开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
1、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负责有关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指导专利申请和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县专利执法工作,调解专利纠纷,依法查处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负责拟定全县专利技术实施工作发展计划、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的交流交易活动。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绩效考评、督查督办、机关预算、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等工作;归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
(二)综合股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科技项目编制,组织申报国家、自治区、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及立项后监督实施;负责创新计划实施的各项工作。负责全县工业高新科技项目的申报及立项后的管理、协调、验收等工作;指导全县的工作科技工作;负责联系区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业务工作。组织全县农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及进行立项后的管理、协调和鉴定验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和组织科技扶贫工作;负责国家、市对县的科技进步考核工作。负责技术市场和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申报和全程管理;牵头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的宣传、组织、管理、协调、服务。
(三)社会发展股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政策,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负责推动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促进生态环保、文化旅游、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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