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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水利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拟定全县水务行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拟订全县水利中长期计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资源水质水量综合规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组织编制水源建设和供水、防洪排涝、河道管理等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乡节约用水工作,统一管理和调配城乡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等),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依法规范征收水资源费和其他水利规费。
(四)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和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核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全县水行政执法和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
(六)负责全县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水源、 供水、防洪、排涝、排水和污水处理回用等水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江河堤防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七)按管理权限审核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行政审批及有关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审批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进行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八)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本辖区内河道、水库、堤坝等水利设施和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指导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监测与综合防治工作,拟定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县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开展县辖区内水库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组织和督促防汛抗洪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工程检查及应急处理、物资、队伍、技术、通讯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每年水毁工程统计与修复计划、各水库蓄水计划。组织编制水库度汛预案。组织编制抗旱用水方案。组织编制、实施全县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全县重点干旱地区及重点缺水地抗旱预案等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
(十二)承担全县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全县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督查落实县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县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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