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依据国务院、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纲要,制定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监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各项规章制度,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二)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的对外广告,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项目的勘察和审批,依法查处影响城乡市容市貌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城区内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管理,协调指导灵渠、乐满地等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脏、乱、差现象进行整治和临时性经营点(场)的管理工作,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四)负责本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管护和修建的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内各路段路灯及管线的设计建设、改造、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清运垃圾、粪便及处理清扫、保洁街道,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等管理工作,宣传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绿化、美化和养护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县10个乡镇的市容市貌及环境整治工作。
(八)受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在县自然资源局指导下,实行城市综合管理执法,牵头负责打击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两违”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二层单位职责:
1.兴安县园林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城区公共绿地和道路行道树的杀虫、修剪、施肥、淋水等日常管护工作。
(二)负责对县城建成区绿化、美化进行整治提升。
(三)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园林绿化进行规划设计。
(四)完成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兴安县市政工程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
(二)负责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
(三)负责县城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及县本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
(四)完成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兴安县路灯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县城内城市照明的规划、设计。
(二)负责县城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
(三)负责县城内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四)负责县城内城市照明设施的巡察和保障。
(五)完成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4.兴安县环卫站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维护县城环境卫生提供保障。
(二)负责县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运营及维护。
(三)负责进行县城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
(四)负责指导全县10个乡镇的市容市貌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五)负责对县城的环境卫生进行巡察。
(六)完成兴安县城市管理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5.兴安县城建监察大队主要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
(二)实施城市公共事业方面的监察。
(三)实施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
(四)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
(五)实施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
(六)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一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县城市管理监督局机构设置
机构设置:兴安县城市监督局下辖5个二层单位,分别是:兴安县园林所、兴安县市政工程所、兴安县路灯所、兴安县环卫站、兴安县城建监察大队。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督促、检察机关和所属单位有关工作的部署、贯彻和落实;负责文电、对外联络、新闻宣传、信息、信访、文书档案、统计、保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内部审核、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事项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局机关财政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局行政收费项目的收取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本局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
(二)排水、建设、环卫管理股
负责排水排污、路灯、环卫设施等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水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综合执法管理股
负责组织本单位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培训;负责普法、法制教育、政策法规宣传以及信访维稳工作;牵头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工作,以及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衔接;负责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街道两侧违章搭建、占道堆放、摆摊经营、非法涂写、张贴广告宣传品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城市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放规范的管理。
(四)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股
负责组织和管理本部门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维、大配套、大中修以及县本级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提出全县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工程年度及中长期建设计划意见,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全县已建成交验的环卫、排水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和施工质量验收;对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水的处置、运营和再生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城市内涝防治。
(五)公用事业管理股
负责燃气行业等公用事业的监督管理;参与本部门负责的公用事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本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应急信息的管理;组织本部门城市管理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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