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拟订县级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三)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广电事业、体育事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机构改革,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重点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进全域旅游、特色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
(五)指导、管理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学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
(六)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化。
(八)指导、推进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全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九)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弘扬和振兴工作。
(十)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性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全县文物事业发展,组织协调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指导文物局业务建设。
(十四)指导、协调、推动全县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组织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区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八)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协助管理体育彩票管理。
(二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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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业务,督办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应急、安全、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绩效考评、征兵、单位计划生育及后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