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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政府及各部门(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二)对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国有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期间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承担重大项目稽查职责。
(十)承担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负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十三)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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