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桂林市雁山区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执行行业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辖区内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执行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行业的日常维修、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负责技术指导和市场监管;负责市政管廊建设的指导;制定和实施本行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对区级管护范围内已建成交验的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垃圾处理等市政市容环卫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负责区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和辖区道路的排涝管理;负责对所管辖桥梁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
(五)负责辖区供水管理;负责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负责对辖区公共自行车的站点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负责对辖区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观亮化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辖区门店招牌和临时性商业经营点(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车设置规范的管理和架空管线的容貌监管。
(七)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接入城区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对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公厕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和管理区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组织开展所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并进行统筹管理;参与审核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设计和技术方案;承担辖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配套的附属用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工作。
(九)组织实施本行业的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数字化信息管理;参与桂林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负责组织并协调指导全区性的城市管理专项整治、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执法活动;依法处置跨区域和专业性较强以及影响较大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十一)制定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负责对本系统和全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评;组织、协调本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各乡镇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依法负责辖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审批工作;在区级管护的道路范围内行使市政公用、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户外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餐馆和煎烤食品生产的煤烟油烟污染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污水废水污染街道和公共场地,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等生产的垃圾和废弃物不按规定排放遗弃污染环境,焚烧垃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烟尘污染环境,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排放的噪音扰民等行政处罚。
(十五)承办区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