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研究制定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
(二)制定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计划、方案,指导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区环境卫生管理站及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辖区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
(四)负责协调并组织指导辖区内城市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五)负责对辖区临时性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等的审批、监管和处罚。
(六)负责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公共厕所进行建设和改造工作;对辖区公厕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进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十)负责辖区城市管理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及处理。
(十一)负责辖区内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工作和非机动车占道(人行道)停车的规范管理。
(十二)负责宣传和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协调景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有效地进行各项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抓好对各景区管理所和景区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加强景区内景观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
(十四)负责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及时组织查处景区各种违法违规案件。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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