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自治区司法厅、市司法局制定的司法行政工作具体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规划、计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依法治理规划;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以及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并组织开展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组织、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法律热线接听工作。
(五)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全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做好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统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指导3个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制定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基本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规划以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审查、上报和实施工作。
(八)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答复等工作。
(九)负责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
(十)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
(十一)负责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度贯彻执行的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完善和推进全区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具体工作。
(十三)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划、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修改、解释、备案、实施后评估、清理、翻译、汇编等管理工作;办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事宜。
(十四)负责区委和区党委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工作。
(十五)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答复、委托起草工作。
(十六)负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十七)负责组织涉及政府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依法清理、认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工作;对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提出统筹安排意见;办理确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发放和管理有关行政执法证件事务。
(十九)承办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行政赔偿义务争议;承办因不服区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办理因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和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为区政府领导和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十一)指导各街道办事处法治工作。
(二十二)做好司法行政、普法和法治工作资料的归档、保管。
(二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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