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助有关部门研究规划全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旅游场所布局,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旅游场所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指导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文化、体育、旅游市场,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助指导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农村开展群众文化、体育工作,组织开展节庆文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送文化下乡工作。
(五)负责申报、评定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传承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区文化市场(包括歌舞娱乐、电子游戏游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协助市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经营性项目的审批(审核)。
(七)负责对区文化馆的领导,加强对辖区文艺工作的指导,开展业余文化艺术创作、业余培训、辅导和挖掘整理传承民间艺术,组织开展文艺汇演和各种文艺活动。
(八)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组织辖区开展各类体育运动和竞赛活动,促进群众体育运动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发展。
(九)配合实施上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审核和备案重点旅游项目。
(十)配合开展辖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开展辖区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配合开展辖区旅游应急救援。
(十一)指导辖区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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