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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内设机构:
第一条根据《三江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三发〔2019〕3号)和《三江侗族自治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三办〔2019〕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江自治县民政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三江自治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自治县党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社会行政事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县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的执法监督。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城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推动社区建设。
(五)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六)拟定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编绘和审定乡镇标准行政区划图。
(七)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乡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九)承担老年人、孤儿、特困人员、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拟订本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对全县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一)办理全县国内收养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发放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管理工作。
(十四)接收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县民政局会同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本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自治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件草拟、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二)综合股
1、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及执法监督等工作,拟订全县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县残疾人福利、老年人福利、孤儿生活保障、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社会捐助接收、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等社会福利工作。
2、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3、负责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县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承办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8人,设局长1人,副局长2名。
第六条 自治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自治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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