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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规范性文件;拟定融安县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包括:
1.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2.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及监督检查。
3.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5.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6.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7.县属国有企业、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8.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9.根据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相关审计报告。
(九)对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行程序性稽查,及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十)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负责组织县委管理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综合分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总起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综合审计报告。负责审计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审计结果;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访、接待、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负责检查各股(室)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工资福利;负责检查各股(室)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组织审计业务学习培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政金融行政事业社保审计股
草拟县本级预算执行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县金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负责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中央、自治区驻融安县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根据自治区审计厅授权对国际金融、联合国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县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机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社会福利、救济、救灾、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对县属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组织对县国有施工企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审计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行审计,对外提交审计公证报告;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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