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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及档案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和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承担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集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转用的实施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审批、报批、修订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导。统筹全县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县城村庄规划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参与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管理。拟订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国有土地收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文件。指导、协调、监督各城区(开发区)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办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十三)根据详细规划制定全县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组织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研究和用地范围核定等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技术审查工作,统筹实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乡镇的规划许可工作。
(十四)组织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以及交通组织等各类专项规划和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统筹协调各类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指导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统筹全县建筑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开展建筑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采矿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六)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地图管理。负责统筹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七)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和拟订县本级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参与查处违法建设,负责县本级违法建设认定工作。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统筹指导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
(十八)根据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信息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有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融安县林业局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融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党中央、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和融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政策落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乡镇政府有关职责分工。乡镇内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下列职责由乡镇政府负责。
承担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巡查监管;受理和承办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个人自建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科研类项目规划总平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以及上述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相应的违法建设认定。开展我县辖区内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初步审查和上报。
2.与其他县级行政部门有关职责分工。
与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农业农村局负责耕地质量建设,承担农田整治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域纠纷调处工作。
与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
与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工作,林业局负责林地纠纷调处工作,以及涉及占用林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接待、大型会议、档案管理、对外联络和重要公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和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承担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以及基建维修、安全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成果发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负责县本级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及相关信息公开。参与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局机关及集中核算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和财政财务事项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人事劳资工作。
组织开展全局法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草拟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对各部门起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全局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以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纠纷调处以及信访工作。
(二)自然资源规划利用和保护股。拟定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我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上报上级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融安县重大专项规划。推动“多规合一”,“一张图”管理。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技术规范。负责归口维护更新规划成果信息库和规划地理信息系统。负责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
负责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方案的审查、报批、成果备案、维护。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县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参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规划行业管理,统一管理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负责管理和审查县城和村庄规划。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组织对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乡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县下辖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办理需要县级规划部门办理或出具初审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措施。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各地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统筹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和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负责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划拨、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拟定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湿地、草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
组织实施全县和重点乡镇国土综合整治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县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法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农地保护和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草拟有关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规定,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用地报批材料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的编制、审核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和验收。
(三)自然资源政策法规和生态修复股。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部署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县自然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案、措施和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调全县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依法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本县重大自然资源、测绘违法案件。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各类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专项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工作,汇总分析全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重要信息和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和指导局二层机构和各乡镇的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组织拟定和落实全县矿产资源开发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县本级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出让审批前期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统计全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台账。拟定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县本级发证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定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信息股。组织实施县本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拟订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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