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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融安县机构改革方案》和融安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对民政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融安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将县民政局的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
入县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第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县委有关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全县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研究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村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和县辖区街路巷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五)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六)拟订全县的殡葬改革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全县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融安行政区划图。
第六条 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县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综合股。负责上传下达,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及日常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建和工、青、妇工作。承办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制定本局的工作计划。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指导全县民政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负责督查督办和民政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安排好文印等后勤行政事务管理。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任命、调配、奖惩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人劳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承办局党组交办的事务,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草拟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预算管理和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社保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劳动工资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申报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工作。负责全县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的编绘和申报。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申报。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负责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实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工作。草拟本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各类福利机构标准。草拟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指导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福利彩票的销售等工作。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宣传城乡低保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低保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根据市民政局拟定的城乡低保标准,负责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资金的分配意见和对资金的监管。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乡镇的城乡低保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与不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复查。受理公众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乡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乡低保微机化管理及网络信息化管理。负责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单位、乡镇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贫困大学生救助工作。制定本县殡葬工作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本县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工作。负责本县境内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办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协助县老龄工作委员会领导处理政务和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的老龄工作。研究提出老龄工作发展规划,拟订实施办法。督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检查实施情况并综合上报。督促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的落实并检查落实情况。负责老龄工作的宣传及业务培训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负责对县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条 县民政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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