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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三)参与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评审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建立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工程专业项目库;会同县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监督城镇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和招标活动;管理工程监理、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五)协调县城的市政设施、城市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绿地系统待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职责工作。
(六)城市设计(主要包含风貌特色、形态格局、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密度、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以及景观风貌、绿地率控制性要求)建筑设计等职责。
(七)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
(八)会同县计划、财政部门制订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归口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和排污处理费等专项城建资金。监督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九)负责房地产交易监督和管理职责(包括商品房预售、交易合同网签网备的监督管理职责)、白蚁防治等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十)根据国家住宅建设方针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县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住房工作,改善职工居民住房条件;落实私房政策。
(十一)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综合开发旧城改造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十三)负责县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和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内务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组织本系统劳动竞赛、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负责对燃气行业的安全、人民防空、防震减灾设施建设等工作的管理以及城市路灯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
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承办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档案、后勤、信息、信访、督办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承担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及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行政监察、保卫、保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承担局领导班子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管理全局财务工作,负责制订财务收支计划,组织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计划和年度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编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及实施;负责对城市维护费建设专项资金和本局各项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负责对系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的协调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及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劳资工作。
(三)村镇和市政建设管理股
拟订村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参与相关建设项目选址、前期工作和初步设计评审;组织、协调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排水许可证工作;指导房产交易监督管理、物业小区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全县小城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加强农村建筑队伍的行业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参与村镇建设执法检查;负责指导全县燃气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以及城市路灯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建筑管理股
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全县建筑业改革发展和对外市场开拓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管理施工企业、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机构的资质,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参与建筑业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收取工作;拟订建筑业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县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散装水泥管理和建筑工地“禁现拌”管理;指导、监督建筑业工程检测机构的管理;参与或协助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工地现场。组织或参与建筑施工房屋安全及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协助上级部门对消防建设工程进行审查。
(五)人防办
制订全县(区)人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订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负责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整组和训练,组织人民防空演习并参与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任务;编制人民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的规划;负责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组织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协调有关部门搞好疏散基地建设;负责人民防空指挥信息、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按要求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教育部门在学校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教育;依法管理人员防空经费、物质和资产,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资金、物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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