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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一)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辖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辖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应急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指导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检查指导区级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推动应急避难场所、设施建设。
(四)负责辖区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辖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辖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联系、配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管理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全区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协调辖区消防工作,指导全区乡镇(街道)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辖区森林山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辖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下拨和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辖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本级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拟定辖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五)负责辖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辖区防震减灾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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