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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柳江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柳州市柳江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柳州市柳江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不动产登记局、区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和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取相关资产收益。承担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的责任,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五)受委托负责个人自建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受委托负责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科研类项目规划总平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以及上述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相应的违法建设认定。受委托开展辖区内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初步审查和上报。
(六)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管理,拟订辖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辖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八)负责实施全区地质调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相关职责。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法规,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无证采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各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制定辖区植树造林的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辖区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十二)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辖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管理林木依法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推进林业改革。指导国有森林资源产业化管理,指导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指导、检查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区森林公安工作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文件。负责侦查区内破杯森林、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及法律授权的行政处罚案件。掌握、分析影响林区社会稳定、危害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情报信息,研究制定对策。根据林区治安动态,抓好林区治安防范,实施林区治安管理有效措施,保障林区治安稳定。协调处理林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协调处理跨地区、县(市、区)林区涉及的有关案件、事件。负责区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及警行、警籍的报批管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查处森林公安队伍的内部违纪案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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