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本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辖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做好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迎检及整改工作。
3.完成国家、自治区、南宁市下达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开展辖区环境问题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妥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6.做好辖区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服务工作,协调解决企业环保问题和困难,做好重大项目及重点企业的环保服务工作。
7.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完成自治区及南宁市下达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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