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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编制与审核。组织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定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址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指导辖区范围内村庄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审批。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受理开发区管辖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及用地变性的申请,核发开发区管辖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辖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建筑工程(含临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辖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
4.市政工程报建审核。组织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区管辖范围内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审定辖区范围内40米以下道路及其他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核发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辖区范围内市政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开发区管辖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及城市水系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划拨补办出让、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延期动工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7.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8.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9.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10.钟乳石洞穴旅游开发审批、科学研究采集钟乳石样品审批。
11.收回工业、仓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核。
13.发布征地预公告、土地供应涉及的地价管理工作(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核算工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开出让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和成交后合同签订、手续办理等工作。
14.组织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复垦项目验收及监管、负责对不纳入耕作层土壤剥离范围项目的认定、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审查及验收。
15.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批后监管。
16.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处置;
17.国土资源纠纷案件的受理及调处。
1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批示、办文、督办、建议、议案、提案、信访的处理回复、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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