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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县级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县级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以及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
(十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能转变。上林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林业局负责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森林和草原(地)火灾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森林和草原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林业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工作;会同县林业局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森林和草原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森林和草原(地)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必要时,县林业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防治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行政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维稳、保密、档案、政务公开、提案议案办理和对外接待联络、年鉴、大事记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考评、人才队伍建设、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牵头负责“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
(二)林长制工作股(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股)
承担县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指导、协调推进林长制相关具体工作,拟订林长制有关配套制度,组织开展林长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牵头组织研究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督促落实县林长会议决议事项和县林长、副林长交办的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政策调查研究;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以及重大、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加强对乡镇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承担县本级的林业和草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承担信访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审核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负责全县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
组织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指导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生态保护修复股
综合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指导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管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承担全县荒漠、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沙化和石漠化地、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森林资源培育。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依法承担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五)产业股
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指导农村林(草)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沙化和石漠化地、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并实施林业科技规划;组织、指导林业科研创新,技术引进、改造及推广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技术监督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承担产业扶贫工作。
(六)财务股
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县本级资金。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工资发放工作;组织拟订开发性政策性贷款等相关政策。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政府采购和所属单位规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咨询电话:0771-5258762, 0771-5229611
办公地址: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新丰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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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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