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贯彻落实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相关政策的实施文件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贯彻执行就业援助政策,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养老、工伤保险全区统筹办法,督促实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编制机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落实,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工作,负责工伤认定。
(五)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以及职业技能多元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全市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及承办相关表彰奖励活动。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贯彻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对本局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十五)负责全县非卫生教育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原企业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信访室)。负责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后勤、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绩效、卫生健康、定点扶贫、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及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局机关信息化硬件设备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负责全局改革任务和协调推进工作,承办县委有关统筹协调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宣传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党政信息、地方志、大事记等工作,负责局宣传阵地建设和综合宣传平台的管理、运维协调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协助局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意识形态、日常财务、综合统计工作及预决算相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挂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流动、年度考核、人员统计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的县级人才工程(项目)。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职称综合业务的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职称人员的认定和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的初审推荐工作,负责全县非卫生教育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原企业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工资福利和表彰奖励股。负责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本县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人员工资变动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工龄认定。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及丧葬费政策。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人员工资及离休费变动的审核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核准工作,督促检查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的情况,协调、指导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制度,审核有关部门表彰奖励计划和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表彰奖励、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及承办相关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股。负责组织实施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实施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协调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负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意见。负责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行业监管。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就业、培训、农民工的统计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社会保障股。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指导落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和基金管理制度,指导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报批方案。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组织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指导关闭、破产、改制的企业职工开展分流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六)劳动维权和法规股。组织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落实特殊工时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开展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调查,负责指导企业落实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负责指导乡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欠薪重大事件,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参与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劳动监察的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分析评估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法治建设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和有关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协调工作。负责普法宣传教育协调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信用建设有关工作。
(七)法规行风建设和政务服务股。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分析评估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改革、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系统行风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系统行风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服务标准、窗口建设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组织协调指导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政务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基金和资金监管股。组织实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基金收支、管理,组织查处本级基金管理案件;协助组织实施人才专项资金、就业补助金等有关资金的监管制度,配合对人才专项资金、就业补助金等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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