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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城区民政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城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三)拟订城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村(居)委会设立、撤并、调整事宜;培训城区所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和村(居)委会干部。
(五)拟订城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城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市管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工作。
(六)贯彻实施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实施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依法承担殡葬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城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实施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贯彻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实施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拟订城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四)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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