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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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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238号地委大院检察院大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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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职能信息

主要职责:

(一)履行城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镇、街道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城区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和规范,协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城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管理登记资料。

(四)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城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城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规划和开发利用标准。执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城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执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配合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并依法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依照权限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

(七)负责开展城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统筹城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九)负责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政策。按规定权限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城区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审核,负责实施城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依法实施规划许可制度,按规定权限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按规定权限负责规划条件、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城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规划,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规定权限做好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城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城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负责统筹城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五)承担城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城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根据授权,对各镇、街道落实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违法案件、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区森林、草原(地)、湿地、荒漠、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

(十八)组织开展城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城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城区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城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辖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草原(地)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落实市级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辖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城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城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三)负责推进城区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城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等改革意见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四)指导、监督城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城区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城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五)配合南宁市森林公安工作,协助查处辖区林业违法案件,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配合开展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六)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地)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工作。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七)负责城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林业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初审报批、林地资源合法使(利)用的审查及监督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外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二十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九)完成城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

1、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区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预案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城区相关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2.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3.与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在河道采砂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对横渡渡口作业区内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南宁市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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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优化营商环境,以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为抓手,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线下“四个减少”、线上“四个简化”为重点的各项改革,为我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简、更快、更优的政务服务。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今年以来,我区先后两批次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86项,印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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