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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江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江南区审计局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区委议事协调机构,中国共产党南宁市江南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宁市江南区审计局,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区委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
第四条 南宁市江南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城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城区审计政策,制定城区有关审计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城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党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城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城区各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和城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城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城区投资和以城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城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城区国有企业、城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城区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城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城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城区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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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审计局办公室职能: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管理人事、机构编制、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绩效考评、民族团结等事务工作。承担审计整改、会务、督查、公文审核以及重要文稿的起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