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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城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指导城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统一战线和共青团工作。按分工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推进城区教育现代化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规划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城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城区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城区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的实施方案;负责统计城区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好城区在国(境)外教育援助,按有关规定做好城区教育贷款、教育合作项目和学生资助工作。
(五)负责城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城区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主管城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指导城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实施城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推广普通话工作。
(九)组织指导城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负责城区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一)统筹城区民办教育的规划、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相关民办学校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审批。贯彻落实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指导城区教育督导工作。受城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城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关于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城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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