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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外事、港澳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外事、港澳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或协助处理本县的重大涉外事务,归口管理港澳事务工作。
(二)组织接待来访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审核有关单位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县委领导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关人员来访的申报事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科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负责正、副处级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报批和申报;为上述出国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三)按有关规定,对临时来访的外国记者进行管理;指导全县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指导和监督县直各部门外事业务。
(四)管理与外国友好城市、友好县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报批手续。指导全县民间团体对外交往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边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辖区内边界事务、界碑维护和国界标志管理工作,处理边境地区和口岸的涉外事宜;指导或参与边境会谈、会晤工作。
(六)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涉及外国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对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进行对外政策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七)承办全县因公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报批工作;负责港澳记者来我县采访的申请报批和管理。
(八)监督和管理口岸工作,督促检查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九)协调处理境外涉我县突发事件。保护在境外我县公民和机构的合法权益,参与处置我县涉外突发事件,处理和协调关系国家安全问题的有关涉外事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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