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省、地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全县民政工作新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工作;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
(三)承担城乡救济工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
(四)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五)负责研究和修订全县行政区域规划,承办县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驻地迁移,县、乡(镇)村的建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申报工作、承担县,乡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承担老年人和孤儿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和孤儿收养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收养法》。
(八)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对地方殡葬事业工作实施指导。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队伍建设。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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