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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推进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地下达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承担指导全县城市管理的责任。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提出全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归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行业统计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负责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实施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七)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统一定额,执行地县建安工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调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八)承担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九)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执行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定;监督房屋及辅助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工程执行抗震设计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推进城镇减排;监督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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