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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对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进行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县(市、区)间合作交流。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指导县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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