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区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行署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配合国家、省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监察、督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对外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配合实施中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交流、跨界水体联合监测、跨界自然生态保护和跨界环境突发事件应对。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地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兴安。
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以地区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地区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执法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全区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全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辐射安全执法检查活动。
(四)行使辖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执法权;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流域水环境保护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行使执法权。
(五)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和竣工验收执法检查工作。
(六)参与调查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访投诉处理及上级转办信访案件的办理,承担12369环境保护举报系统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转办信访案件整改工作的督查执法;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漠河市、呼玛县、塔河县、松岭区、呼中区、新林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对加格达奇辖区内属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八)完成地委、地区行署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承担与职能赋予权力相对应的责任。
大兴安岭地区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