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战略规划。
(二)拟订全县种植业、渔业等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起草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方针政策,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意见;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相关产业政策实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发展特色经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推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七)组织和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防治;执行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植物、水生动植物、水生动植物检疫性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业作物种植(种苗)审批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资格管理。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旱作农业;负责渔业管理。
(十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海峡两岸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农业援外工作,推进全县农业对外开放。
(十六)拟订全县农村经济、新农村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黑市全县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十七)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综合窗口电话:0455-3238155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福乾街5号 青冈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时令: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时令: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55-8380200
办公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13:30-17:00)
咨询电话:0455-3238398
办公地址:青冈县人民办事中心1001室,邮政编码:1516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