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相关制度。贯彻实施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本行政区域重点流域、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县有关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落实全县减排目标责任工作。执行本行政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落实本行政区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本行政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固体废弃物、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各类辐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承担县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能。协助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全县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薪资发布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协调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各项工作落实。
(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计划,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二)完成绥化市生态环境局、明水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绥化市明水生态环境局作为绥化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落实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职责与行政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明水。
领导分工
李长鹏:党组书记、局 长,主管党务、行政。
曹小明:副局长,主管常务、业务。
刘兴军:副局长,主管业务。
内设机构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股。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主要包括文电、信息传递、安全保卫、保密、档案管理、机要、印章、扶贫、信访、网络信息化办公、人事管理、财务等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公务接待、会议、车辆管理、考勤、值班管理、节能机关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各类文字综合和总结上报,重要文件起草,制定年度工作目标,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负责单位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执行、固定资产登记处置核销、环保审计等工作。负责人事信息上报、工资调整、人员绩效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调研及检查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各类活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承担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城、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城县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工作任务。开展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功能区划制定、调整、任务落实工作。负责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职能,对机动车检测线进行巡检,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动车排气进行道路检查。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开展全县秸杆禁烧等工作;承担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开展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许可、基金补贴审核及环境管理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落实区域、流城和行业限批政策的实施工作。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咨询电话:0455-12345,0455-622228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滨泉新城南六路南侧 明水县人民办事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0455-8388567
办公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13:30-17:00)
咨询电话:(0455)6222288
办公地址:绥化市明水县哈黑路1号 ,邮政编码:1517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