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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承担推进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房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3)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4)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市场、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承担城市旧城改造的职责,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管理,对建设项目进度进行督查和考核。
(5)承担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景观亮化设施、城市供排水、污水收集排放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候车亭、站牌)维护和运行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园林绿化实用技术攻关、新优园林绿化苗木的引种驯化、繁育、病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公园、游园、广场、街路等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并对小区庭院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城市园林、绿地,供排水入网、开设路口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有偿使用进行审批和管理。
(6)负责城市燃气、给排水、供热、物业、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用道路、供排水管道、路灯、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或参与城区市政公用事业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与市政管理有关的城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督。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审批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服务规范的考核工作。负责燃气企业资质核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及工程设计的核准;负责改动燃气设备的备案工作;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物业市场,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归集收缴、使用及审批;负责小区选定物业企业进行招、投标和行政审批;负责住宅小区等级评定和优秀示范项目的申报与评定工作。负责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县乡村和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和小城镇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工作。组织指导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出乡村环境卫生设施布局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8)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拟定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9)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定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乡建设分管领域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0)承担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1)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培训教育工作的责任。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12)承担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及建设科技等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科技项目、建筑节能项目、城镇减排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的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建材企业的指导和管理。
(13)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对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实施监管;对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倾倒、处置及道路清扫保洁实施监管;并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环境卫生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
(14)行使固废处理监督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固体废弃物(除建筑垃圾外)、垃圾的处置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的情况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工业、医疗等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
(1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领导分工
赵时勇局长负责住建党组全面工作。
张立学副局长负责城市建设工作;分管: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排水站、公共汽车服务中心、兴达市政公司。
陈广伟副局长负责常务工作、党务工作、纪检工作、人事工作、群团工作、政法工作、扶贫工作、天然气工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安全、信访、优化营商环境评分工作;分管: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服务中心、液化气站、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
王麒童副局长负责建筑业工作、乡建工作、项目建设工作、招商引资工作、三供两治工作、河长制工作、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经济指标工作、建筑业信访;分管: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建筑工程指导中心、消防审验服务中心、设计室、监理公司、一建公司、二建公司、安居公司、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材企业。
三、内设机构
(1)人秘股。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上级机关文件、电报、信函的收发传递、传阅、催办,各类文件材料的印制、上报、分发;负责局各类会务的组织安排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文书档案、信息、印鉴管理、机关后勤、行政事务、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调研、督办、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奖励、人才、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维护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办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信访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系统来信、来访、来电、电子信件等事项的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全系统紧急、重大信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的督办反馈工作;负责上级交办的群众性工作;负责局行政效能的督查工作,以及优化发展环境工作。
(2)财务审计股。负责提出全县城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局财务的资金调度,协调财政、审计、银行等业务部门处理财务往来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
(3)生产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政策、规章的解释、清理及汇编工作;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负责对重要事项催办督办工作;负责本系统营商环境建设;负责违法违章建设案件督查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负责全县城建系统统计年报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工程、燃气、供热、物业、垃圾、城市供排水等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工程、燃气、供热、物业、垃圾、城市供排水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养护工作;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材业的企业管理;指导全县建筑企业、建材企业体制改革,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负责建材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管理;指导建筑企业、建材企业,强化质量管理;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稳定、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本系统稳定和公共安全、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工程建设股。负责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的贯彻、监督、执行;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城建项目建设计划;拟定全系统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审批工作流程和审批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行政审批工作。拟定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业管理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行为;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及建设科技等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管理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参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拟定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负责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产品标识管理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拆迁、回迁房建设、回迁安置等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指导乡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村镇垃圾治理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工作;负责与乡镇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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