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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

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455-:4622182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绥棱县园林大街南侧,检察院办公楼西门,生态环境局5楼515室。 邮政编码:152200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的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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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指南
  • 交通指引

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职能信息

一、机构职能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县有关工作。

(2)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省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6)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按标准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9)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组织落实省市对县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各项要求,负责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各项工作落实。

(10)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1)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2)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落实省、市提出的对外合作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和生态环境事务。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3)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14)职能转变。绥棱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职责与行政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红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绥棱。

二、领导分工

赵明局长:负责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全面工作。

么继峰副局长:分管综合执法队、环境影响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乡村振兴等工作。

段立革二级主任科员:分管监控中心、自然生态、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

三、内设机构

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1个(综合股),局属事业单位2个,分别是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1)综合股。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招商、档案机要、印章、扶贫帮困、工会、信息化和党务等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公务接待、会议、车辆管理、考勤、值班、节能型机关建设等行政事务,负责完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临时交办的无法明确责任股室职责的工作任务,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各类情况综合和总结上报;负责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负责综合性会议材料以及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拟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季度工作计划。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干部的培养、培训及选拔任用工作;协助开展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负责环境保护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负责组织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工作。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组织拟订生态补偿政策并组织实施。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相关工作,重大活动的通讯报道协调重要事件的新闻采访报道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重要纪念日宣传活动;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境保护专业培训,推动公众和社会参加环保志愿者组织并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组织贯彻实施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负责县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听证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建议、调研及检查工作。牵头组织环境保护简政放权改革工作。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

组织起草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考核;负责全县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拟订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全县可持续发展纲要;章头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承担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湖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

承担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及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负责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开展全县秸秆禁烧等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省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部署及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县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制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承担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核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宜应急工作;组织实施辐射安全许可;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转移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开展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许可、基金补贴审核及环境管理工作。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落实区域、流域和行业限批政策的实施工作。负责县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并发布环境信息,承担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指导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工作。

统一管理全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县机动车排气进行道路检查,对机动车集中停放地进行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本县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县燃料油生产、经销企业燃料油中的环保指标进行检测等

负责编制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实施;负责全县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对企业的应急设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置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协调组织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有关专家等方面人员赴现场开展监察、监测和处置,视情况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信息报送工作,及时联络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监察人员和有关人员,依据现场监察、监测情况和现场处置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协助及时对外发布信息;负责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和信息报送工作。

(2)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组织落实省市对县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生态环境质量责任情况监督检查的各项要求,负责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各项工作落实。

(3)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落实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按标准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四、办公地点

绥棱县检察院办公楼西门。

五、办公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联系电话

0455-4622182











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绥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公开目录,社会公众可以在绥棱县人民政府网站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形式公开:绥棱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信息内容分类

(一)能够主动公开的信息及分类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绥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公开目录。

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情况: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和直属机构设置及职能、对外办公服务部门联系电话。

2.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税费减免、其他行政权力。

3.部门文件:包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需要公开的文件及解读。

4.法律法规: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解读,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5.工作动态信息:包括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部署等最新动态。

(二)免予公开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布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提出

向本机关书面或在线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填写《绥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绥棱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到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领取。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若有可能,可提供该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渠道申请。通过信函和传真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或传真件比较明显的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到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直接办理申请。如果申请人打字或书写有困难,可到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向受理人当面口述,由受理人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者在受理人代为填写的《申请表》上确认并签字或按手印后提交《申请表》。

2.在线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绥棱县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进行网上填写提交,网址:政府信息公开(www.suiling.gov.cn/)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消息及电子邮箱等提出的申请。

3.申请人需要填写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流程

1.审查。本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我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我单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绥化市绥棱生态环境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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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是绥化市政府为改善绥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打造的覆盖市政府各部门的网上审批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平台实现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和个人办事。 中心由审批业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和法制监督系统三大系统组成,实行一个中心受理,两个系统监督。目前,中心的“虚拟。。。
绥棱县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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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55-4632020,综合窗口电话:0455-463306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中心路55号 绥棱县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绥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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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55-8388567

办公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13:30-17:00)

绥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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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455)4633800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园林大街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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