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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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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拟订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市政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公厕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地方规范文件及行业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中心区,人口集中区、主要街道造成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辖区停车场、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区政府指定园林绿化、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市政、环卫、园林绿化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三)负责编报区级市政、环卫、公厕、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维护及专项费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对乡镇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乡镇城管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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